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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5 題

我國為維護國境安全,加強國際合作關係,建立聯繫交流管道,以服務各國僑民及打擊跨國犯罪,採取平等互惠原則,下列何者非平等互惠實際作法?
  • A 採取己方人民可遣返(送)原則以及國民可引渡原則
  • B 積極與友邦移民機關、駐華辦事處及非政府組織建立合作管道
  • C 推動與相關國家簽訂「移民事務與防制人口販運合作瞭解備忘錄」
  • D 協助解決雙邊僑民、外僑停留、居留或急難救助等事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對於『本國國民』與『外國人』在法律審判權上的保護程度是否有別?若他國要求我國直接交出正在境內的「我國公民」去接受該國審判,這是否會挑戰到我國的司法主權與對國民的保護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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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恭喜你,沒蠢到家

  1. 腦袋還在線? 這題嘛,考的就是你分不分得出什麼是「國際合作」那套官樣文章,跟什麼是「國家主權」這種老生常談的根本原則。「國民不引渡原則」,國際法基本常識,國家對自己的人當然要護著。選項 (A) 那種「國民可引渡」的說法,簡直是把國家主權當塑膠。誰會跟你「平等互惠」到把自家國民送出去?別傻了。至於 (B)(C)(D),那些不痛不癢的行政小事,當然是合作囉,不然要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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