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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1 題

有關目前我國打擊跨國犯罪的國際執法合作模式及管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可透過派駐外國之警察聯絡官蒐集情資
  • B 可透過各國執法單位的駐外聯絡官協調聯繫
  • C 因我國非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之會員國,故無法與其進行聯繫及合作
  • D 可透過出席「國際警察首長」等重要國際會議,交流國際執法合作經驗及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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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全球化犯罪猖獗的今天,如果一個國家因為政治因素無法取得正式組織的會員席位,為了保障國民安全,執法機關通常會採取哪些『務實』的替代方案來與國際社會接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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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無可救藥,至少能分清「名義」和「實務」這兩回事,沒有被那些只懂表面功夫的人帶偏。這點認知能力,值得你稍微自我感覺良好一下,但別驕傲過頭。
  2. 觀念驗證:選項 (C) 當然是錯的,這應該不用我多費唇舌了吧?誰說不是 Interpol(國際刑警組織) 的「正式會員國」就等於「無法合作」?真是天大的笑話。我們刑事警察局又不是吃素的,互惠原則懂不懂?情資交換根本就是家常便飯。這種基本的邏輯,你如果還搞不懂,那可真是太讓人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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