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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內政部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委任職人員,視同下列何種身分之執法人員?
  • A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之司法檢察官
  • B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
  • C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之司法警察官
  • D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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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務人員的職位體系中,「委任」、「薦任」與「簡任」代表了不同的層級。如果某項執法工作被細分為「有權指揮督導的人」以及「負責執行具體任務的人」,你認為在法律稱謂上,這兩種人會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稱嗎?那「官」與非「官」的稱謂差異,通常是用來區分什麼樣的資歷或職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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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規定:「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本題測驗內政部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中「委任職人員」的執法人員身分。依照前揭法條明文,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因此選項 D 為正確答案。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與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則是針對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之規定,與本題所問之委任職人員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