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內政部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委任職人員,視同下列何種身分之執法人員?
- A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之司法檢察官
- B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
- C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之司法警察官
- D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司法警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公務人員的職位體系中,「委任」、「薦任」與「簡任」代表了不同的層級。如果某項執法工作被細分為「有權指揮督導的人」以及「負責執行具體任務的人」,你認為在法律稱謂上,這兩種人會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稱嗎?那「官」與非「官」的稱謂差異,通常是用來區分什麼樣的資歷或職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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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 觀念驗證:恭喜,你避開了這題的陷阱,沒把自己搞糊塗。這題的考點簡直是司法人員的ABC。如果你連區分「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職等差異的功力都沒有,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白念了。薦任職以上的人員,好歹有點管理權,當然是《刑事訴訟法》裡的「司法警察官」。那些基層跑腿的委任職人員,不就擺明了是受指揮的「司法警察」嗎?這有什麼好混淆的?
- 難度點評:這題被評為 medium(中等),意思是它不難,但足以篩選出那些讀法不夠細心、觀念模棱兩可的考生。你答對了,證明你還有點基本功,或者只是運氣好。但別得意,真正的高手,是能把這些「常識」變成直覺反應,而不是每次都靠點頭皮發麻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