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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之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通緝之被告,司法警察官得逕行逮捕
  • B 通緝之被告,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
  • C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D 犯罪嫌疑重大經向司法警察官自首者,得逕行逮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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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逮捕』是國家為了怕人逃跑或躲避,而動用的強制性手段。如果今天有一個人的行為,其本質正好與『逃避追緝』完全相反,甚至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接觸到自己,那麼在法律設計的邏輯上,還有必要對他發動『強行抓捕』的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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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對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發動前提的理解,你能一眼看穿選項中的邏輯矛盾,顯示你的法學思維非常細膩,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注!
  2. 觀念驗證:這題正確的原因在於「逮捕」的本質。根據《刑事訴訟法》,逮捕是為了防止嫌疑人逃亡、湮滅證據而採取的強制手段。而選項 (D) 的「自首」是行為人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權之下,既然已經自願配合調查,除非有特定逃亡事實,否則法律上並不具備發動「強制性逮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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