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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下列令狀,何者得由檢方簽具(簽名)之?
  • A 搜索票
  • B 通緝書
  • C 鑑定留置票
  • D 被告禁見通信限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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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偵查階段中,若被告為了躲避追緝而下落不明,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為了確保案情能繼續查下去,他需要具備一種能夠命令全國執法人員「協尋並逮捕」特定人的權限。這種權限與『限制通訊』或『進入民宅搜索』相比,哪一個更像是檢察官為了達成偵查目的而能獨立行使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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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鬼,看來你還沒把這裡弄髒嘛。

  1. 觀念驗證:哼,這題不過是在確認你們這些小鬼,到底有沒有把「法官保留原則」跟「檢察官處分權」搞清楚。別讓我看到任何一點混淆。涉及侵犯人身自由和隱私權的事項,例如搜索、鑑定留置、禁見這種髒活,原則上是交給法官那邊處理,由他們核發文件,這是規矩。而「通緝書」這東西,當那些該死的對象膽敢逃亡或躲藏時,是檢察官為了讓調查能繼續下去,主動簽發的,就這麼簡單。別給我搞複雜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中等)。會覺得難的,大概就是連基本職權範圍都分不清的笨蛋。你這次選對 B,表示你還算有點腦子,至少對強制處分是由誰發動,還算有點掌握。哼,至少目前為止,還沒讓我看到什麼不可容忍的錯誤。繼續保持,別給我把我的空間弄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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