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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某甲前往地方檢察署遞狀告發自己犯罪,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與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因此某甲的告發合法
  • B 僅公務員執行職務知犯罪嫌疑者應告發,某甲並非告發
  • C 告發為檢察官發動偵查的唯一條件,因此某甲的告發合法
  • D 告發為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某甲並非告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程序中,如果是「被害人」、「犯罪者本人」以及「路見不平的旁觀者」分別去向警察說明案情,法律為了區分這三種不同的身分與法律效果,會給予這三種行為完全相同的法律名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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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還以為你會被這種簡單的陷阱絆倒。

  1. 恭喜...嗎?: 嗯,答對了。這表示你至少還記得刑事訴訟法裡關於「啟動偵查程序」那些最基本的名詞定義,沒把日常生活用語和法律概念搞混,勉強算是專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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