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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因涉嫌刑事案件遭檢察官偵辦,聽聞檢察官正率領大批調查員欲至其住處搜索,為避免相關證據被檢調查扣,基於掩藏自己犯行之意圖,甲急忙將證據打包埋藏在後院的水池底土下。試問甲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135 條之妨害公務罪
  • B 刑法第 164 條之隱避人犯罪
  • C 刑法第 165 條之隱匿刑事證據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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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隱藏『自己』的犯罪證據也要加重處罰,這是否符合人性?在刑事法律的精神中,我們會要求被告必須主動協助檢察官將自己定罪嗎?建議你再次細讀刑法第 165 條的條文,看看法律處罰的對象到底是針對隱匿『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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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期待可能性」。根據《刑法》第 165 條,湮滅證據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證據。本案中,甲是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而埋藏證據,法律上認為不具備期待行為人自證其罪的可能性,因此不構成該罪。此外,甲也非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故不成立妨害公務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是一道經典的法律構成要件辨析題,考生若只憑「正義感」直覺作答,很容易誤選 (C)。你能冷靜觀察條文中的對象限制,展現了專業的法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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