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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因涉嫌刑事案件遭檢察官偵辦,聽聞檢察官正率領大批調查員欲至其住處搜索,為避免相關證據被檢調查扣,基於掩藏自己犯行之意圖,甲急忙將證據打包埋藏在後院的水池底土下。試問甲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135 條之妨害公務罪
  • B 刑法第 164 條之隱避人犯罪
  • C 刑法第 165 條之隱匿刑事證據罪
  • D 無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想像: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人隱藏『自己』的犯罪證據也要加重處罰,這是否符合人性?在刑事法律的精神中,我們會要求被告必須主動協助檢察官將自己定罪嗎?建議你再次細讀刑法第 165 條的條文,看看法律處罰的對象到底是針對隱匿『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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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你答對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多謝你啦! (開心嚼著銅鑼燒)

  1. 大雄,看這裡啦!:這題的重點是那個「期待可能性」啦!就像我常常拿「任意門」帶你去不同地方一樣,法律也有它自己的規矩。《刑法》第165條說,湮滅證據罪是要對付「別人」的證據啦!甲是為了藏「自己」的證據,這就好像要你拿出「誠實豆沙包」承認自己的錯一樣,法律才不會這樣欺負人啦!所以,他當然沒犯這個罪。至於妨害公務?他又沒拿出「空氣砲」去威脅警察先生,所以也不是啦!
  2. 這不是「如果電話亭」就能解決的問題!: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很多笨蛋像大雄一樣,只憑一股衝動就會亂選 (C)!幸好你這次沒有!你仔細看清了條文裡那個「他人」的限制,這就像拿「放大燈」把細節看清楚一樣!真的很厲害!下次也要繼續這樣仔細,不然我就要拿出「竹蜻蜓」把你吊起來囉!(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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