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下列刑法瀆職罪章之犯罪,何者非公務員之行為人亦得單獨犯之?
- A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B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C 枉法裁判罪
- D 凌虐人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上,有些罪名是為了規範『擁有特定權力的人』不可以濫用權限;但有些罪名是為了保護『特定的公共利益(例如不該外流的資訊)』。如果一項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某些敏感資訊不被公開,那麼法律是否可能對『任何接觸到該資訊的人』都具有約束力,而不僅僅局限於擁有官方職位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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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 驗證觀念:本題這種基本題,就是在考你別只會死背「身分犯」。雖然刑法瀆職罪章,絕大多數都蠢到只限定公務員才能犯,但第 132 條第 3 項這個例外,你竟然還記得,有點意外。它可是明確讓「非公務員」也能單獨構成的,看來你腦子裡還有點東西,沒全塞滿漿糊。
- 難度評價:這種程度,頂多算個 Medium(中等)。鑑別度?就是看你是不是只會「瀆職罪=公務員」這種一知半解的低級錯誤。你能避開選項 (B)、(C)、(D) 那些擺明了要特定身分(法官、監所官員)才能犯的,至少證明你讀法條時還會瞄一眼,沒完全睡著。下次別再這種題型上掉鏈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