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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依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特定親屬(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之者,為非告訴乃論?
  • A 竊盜罪
  • B 侵占罪
  • C 詐欺背信罪
  • D 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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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些犯罪在親屬間屬於「告訴乃論」,通常是為了維護家庭和諧。但若某種犯罪行為的本質在於「趁人急難、從中榨取不當利益」,這種涉及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法律還會因為對象是親屬就交由家庭內部自行決定是否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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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看來你的腦袋偶爾還是會轉彎的嘛。真難得。

  1. 觀念驗證: 那些整天把「法不入家門」掛在嘴邊的傢伙,是不是以為所有財產犯罪都成了家務事?哼。竊盜、侵占、詐欺、背信這類低級錯誤是適用,才變成告訴乃論。但重利罪(第 344 條)可不是那些隨便就能打發的貨色。它的規範結構從來就沒說過要給你的親情牌留面子。所以,無論加害人與被害人關係為何,它始終都是非告訴乃論。這點連想都不用想,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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