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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下列何種犯罪不得予以預防性羈押?
  • A 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
  • B 刑法第 342 條之背信罪
  • C 刑法第 339 條之 3 之詐欺罪
  • D 刑法第 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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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預防性羈押」的制度設計初衷:它是為了避免被告再次犯下同樣的罪行。在思考法律列舉的罪名時,請試著比較:哪些類型的犯罪通常具有「慣性」或「對不特定大眾反覆實施」的特徵?而哪一種犯罪通常更依賴「特定的信任關係」,且在邏輯上較難在短時間內對不同對象反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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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的設立宗旨,是為了防止有「反覆實施之虞」的特定犯罪。這類罪名在法條中採列舉制。選項中,(A) 強制罪、(C) 電腦詐欺罪、(D) 恐嚇取財罪,皆屬法條明定有反覆實施特質的罪嫌。而 (B) 背信罪 並不在該條文的列舉範圍內,因此不得據此予以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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