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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法院為下列何種諭知時,不得視羈押之被告為撤銷羈押?
  • A 免刑
  • B 罰金
  • C 拘役
  • D 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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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羈押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順利進行或刑罰的執行。如果法院最後宣判的結果,本質上仍然要求被告必須『失去自由來抵償罪行』,那麼在宣判的當下,法律有理由讓被告立刻恢復自由嗎?反之,什麼樣的判決結果會讓你覺得『既然都不用關了,那現在就該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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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正確且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16 條,當法院諭知無罪、免刑、緩刑、罰金、易科罰金、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視為撤銷羈押。其核心邏輯在於:當判決結果是「不需入監服刑」或「程序終結」時,羈押的必要性已消失。但 (C) 拘役 屬於自由刑的一種,被告仍須入監服刑,故法律並未規定此時需視為撤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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