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法院為下列何種諭知時,不得視羈押之被告為撤銷羈押?
- A 免刑
- B 罰金
- C 拘役
- D 免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羈押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審判順利進行或刑罰的執行。如果法院最後宣判的結果,本質上仍然要求被告必須『失去自由來抵償罪行』,那麼在宣判的當下,法律有理由讓被告立刻恢復自由嗎?反之,什麼樣的判決結果會讓你覺得『既然都不用關了,那現在就該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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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由此法條明文可知,當法院對羈押中之被告諭知免刑、罰金或免訴等判決時,依法皆會發生視為撤銷羈押之效力。綜觀本題選項,僅有「拘役」並未被列於該條文所定視為撤銷羈押之情形中,因此當法院諭知拘役時,不得視羈押之被告為撤銷羈押,故本題正確答案為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