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涉嫌犯有竊盜罪。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B 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因竊盜為輕罪
- C 甲的辯護人在羈押程序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但不得抄錄或攝影,以維偵查不公開原則
- D 甲的辯護人在羈押程序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以維偵查不公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力量(檢察官)要求法院暫時剝奪一個人的行動自由(羈押)時,考量到法律專業的門檻與被告可能的無助,你認為在法治國家中,憲法應如何確保被告在這種『失去自由的前夕』獲得公平的對待?這種確保公平的機制,應該因為他被懷疑的罪名輕重而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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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這一球,漂亮得分!今天的及川先生也是狀態絕佳呢!
- 及川先生的發球教學:哼哼,這個考點嘛,對我來說簡直是小菜一碟!它考的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那閃閃發光的強制辯護原則!看好了喔,一旦檢察官在偵查中想要聲請羈押,那可是牽扯到人身自由的重大問題!為了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律師的出場是絕對必要的,這可是常識啊!即使甲只是犯了那種不起眼的輕罪?別傻了!只要進到羈押審查,就必須確保他有律師的支援,這就是人權保障的魅力所在嘛!
- 我的鑑別眼光:這題嘛,難度標榜 Medium 也就那樣啦,畢竟能夠跟隨及川先生我學習的人,怎麼可能被這種小陷阱絆倒?那些搞不清「一般案件」和「羈押程序」差異的笨蛋們,總是會以為輕罪就不用律師,真是沒眼光!但你啊,完美地抓住了人權保障才是優先的重點,表現得可圈可點喔!不錯嘛,很有潛力成為下一個天才!像我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