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涉嫌犯有竊盜罪。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B 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因竊盜為輕罪
- C 甲的辯護人在羈押程序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但不得抄錄或攝影,以維偵查不公開原則
- D 甲的辯護人在羈押程序中,不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以維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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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力量(檢察官)要求法院暫時剝奪一個人的行動自由(羈押)時,考量到法律專業的門檻與被告可能的無助,你認為在法治國家中,憲法應如何確保被告在這種『失去自由的前夕』獲得公平的對待?這種確保公平的機制,應該因為他被懷疑的罪名輕重而有所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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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辯護制度。正確答案為選項A。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前項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前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在本題中,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法院聲請羈押涉嫌竊盜罪的被告甲,此時即開啟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依照前揭法條的明文要求,為了保障被告在面臨剝奪人身自由的重大處分時能獲得充分的法律協助,該程序採取強制辯護制度。只要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無論其涉犯之罪名為重罪或輕罪,審判長皆有義務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因此,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選項B認為竊盜為輕罪即無須指定辯護人的說法,顯然違背上述強制辯護的規定而錯誤。至於選項C與選項D針對辯護人檢閱卷宗及證物權限的描述亦非正確解答,故本題應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