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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具原住民身分的甲涉犯賭博罪。偵查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為賭博罪是輕罪
  • B 甲不得選任辯護人,因檢察官是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 D 甲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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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針對特定身分的『強制辯護』規定,通常是在什麼樣的『開庭狀態』下才具備實質意義?如果有一種程序,法律允許法官『不必開庭、直接根據書面卷宗』就做出判決,那麼『必須有律師在場』的限制是否還會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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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本題關鍵在於強制辯護簡易程序的交集。雖然《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原住民身分在審判中屬強制辯護案件,但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法院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既然可能不開庭,實務上便不適用關於強制辯護須指定辯護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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