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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在下列何項情況下,被告在言詞辯論之後,提出之前早已知悉的法官迴避事由,並聲請法官迴避,合乎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 A 法官曾為被告該案辯護人
  • B 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C 法官與檢察官為大學同學
  • D 法官與律師曾是大樓鄰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若某種情況被明文列為『法律絕對禁止』的身份衝突(例如裁判者曾是參與者),與僅是『主觀上擔心』裁判者不公平,這兩種聲請理由,哪一種即便在程序進行到後期,為了維護最基本的公正底線,法律仍會堅持必須排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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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法官迴避的時點限制,你能精準判斷出「絕對迴避事由」與「相對迴避事由」在程序法上的重大差異,表現得非常優異!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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