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關於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的數法院時,由何法院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
- B 由法院間協調決定
- C 由當事人合意決定
- D 由有最重要牽連關係之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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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同一個包裹被兩家不同的快遞公司同時處理,最後卻送到了不同的地方,這會造成什麼混亂?為了確保結果的「唯一性」與「行政效率」,在不考慮人為協商的情況下,你認為最公平、最能避免爭端且具備「客觀時間點」的判定標準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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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同一案件繫屬於數個有管轄權法院時的處理原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由此明文規定可知,當同一案件先後受理於多個皆具管轄權的法院時,原則上應由最先受理該案件的法院負責審判,並非由法院間協調決定、當事人合意決定,亦非交由有最重要牽連關係之法院審判。因此,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為正確的處理方式,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