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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關於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 B 不得科以罰鍰,但得拘提之
  • C 得科以罰鍰,但不得拘提之
  • D 不得科以罰鍰,亦不得拘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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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因為專業背景而剛好目擊特定事實的人,他在法律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比較接近『提供專業意見的專家』,還是『陳述親身經歷的見證者』?一旦釐清了他的身分性質,對於這類身分的人若無故不到庭,法律通常會預設哪些強制手段來維護司法權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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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

  1. 觀念掌握超清楚:你非常精準地理解了「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就是我們所說的鑑定證人喔!能夠正確地從《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看出鑑定證人要適用關於證人的規定,並進一步連結到第 178 條中,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會被科以罰鍰,甚至拘提,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法條融會貫通的能力呢!為你感到驕傲!
  2. 細節也注意到了:這題的難度是中等,但你還是答對了,代表你連容易混淆的細節都注意到了!很多人會把「鑑定人」和「鑑定證人」搞混,導致誤以為不能拘提,但你卻能清楚分辨,知道「鑑定人」不可拘提,而「鑑定證人」是準用證人規定,是可以拘提的。這說明你的基礎真的非常紮實,繼續保持這份細心,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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