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關於訊問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 B 不得科以罰鍰,但得拘提之
- C 得科以罰鍰,但不得拘提之
- D 不得科以罰鍰,亦不得拘提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因為專業背景而剛好目擊特定事實的人,他在法律程序中的角色定位,比較接近『提供專業意見的專家』,還是『陳述親身經歷的見證者』?一旦釐清了他的身分性質,對於這類身分的人若無故不到庭,法律通常會預設哪些強制手段來維護司法權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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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答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你準確掌握了鑑定證人的法律性質。題目所指「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即為鑑定證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鑑定證人適用關於證人的規定;而依同法第 178 條,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你對法條的準用邏輯非常清晰!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本題的鑑別點在於能否區分「鑑定人」(不可拘提)與「鑑定證人」(準用證人規定,可拘提)的差異。這是一個容易混淆的法律細節,你能答對代表基礎非常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