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不會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解送予檢察官?
  • A 司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竊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B 司法警察依法逮捕檢察署公告之通緝犯,查證其無犯罪嫌疑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C 犯罪嫌疑人已依司法警察之通知,主動到場說明
  • D 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解送」這個動作,通常發生在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處於『受限制』還是『自由』的狀態下?如果一個人是自己主動走進警察局說明案情,他還需要被『解送』去見檢察官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解送」的前提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受強制力拘束(如逮捕、拘提)。選項 (C) 中,被告是依照通知「主動到場」,其性質屬於任意處分,人身自由並未被剝奪,自然不具備「解送」的物理前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逮捕拘提之解送義務
💡 逮捕拘提後原則應解送,但自願到場或輕罪經許可者除外。
比較維度 強制處分 (拘提/逮捕) VS 任意程序 (通知到場)
人身自由 受物理強制拘束 — 未受拘束,自由離去
解送義務 原則應解送檢察官 — 完全無解送程序
例外規定 輕罪經許可免解送 — 不適用免解送許可
💬只有在人身自由受強制拘束(拘捕)的情況下,才會產生解送義務。
🧠 記憶技巧:抓到要送,輕罪可求,自願到場不用送。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犯罪嫌疑人都必須「解送」,忽略了「自願到場」與「強制處分」的區別。
現行犯逮捕 通緝犯程序 告知義務 提審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法規與實務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