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不會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解送予檢察官?
- A 司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竊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B 司法警察依法逮捕檢察署公告之通緝犯,查證其無犯罪嫌疑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C 犯罪嫌疑人已依司法警察之通知,主動到場說明
- D 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解送」這個動作,通常發生在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處於『受限制』還是『自由』的狀態下?如果一個人是自己主動走進警察局說明案情,他還需要被『解送』去見檢察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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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解送」的前提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受強制力拘束(如逮捕、拘提)。選項 (C) 中,被告是依照通知「主動到場」,其性質屬於任意處分,人身自由並未被剝奪,自然不具備「解送」的物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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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拘提之解送義務
💡 逮捕拘提後原則應解送,但自願到場或輕罪經許可者除外。
| 比較維度 | 強制處分 (拘提/逮捕) | VS | 任意程序 (通知到場) |
|---|---|---|---|
| 人身自由 | 受物理強制拘束 | — | 未受拘束,自由離去 |
| 解送義務 | 原則應解送檢察官 | — | 完全無解送程序 |
| 例外規定 | 輕罪經許可免解送 | — | 不適用免解送許可 |
💬只有在人身自由受強制拘束(拘捕)的情況下,才會產生解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