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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不會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解送予檢察官?
  • A 司法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竊盜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之犯罪嫌疑人,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B 司法警察依法逮捕檢察署公告之通緝犯,查證其無犯罪嫌疑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C 犯罪嫌疑人已依司法警察之通知,主動到場說明
  • D 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被告後,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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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解送」這個動作,通常發生在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處於『受限制』還是『自由』的狀態下?如果一個人是自己主動走進警察局說明案情,他還需要被『解送』去見檢察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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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 「解送」的前提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已受強制力拘束(如逮捕、拘提)。選項 (C) 中,被告是依照通知「主動到場」,其性質屬於任意處分,人身自由並未被剝奪,自然不具備「解送」的物理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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