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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偵查規定的解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具有決定起訴與否的權限
  • B 檢察官對司法警察移送案件,得發回要求重行補足調查
  • C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在未報告上級之前不能有任何調查作為
  • D 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進行案件調查,並得限期要求提出報告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個情境:若司法警察在街頭親眼目擊一起正要發生的犯罪,為了確保現場證據不被破壞,法律在邏輯上應該要求他「先跑完行政層級的報告流程」才能動作,還是賦予他「第一時間介入」的權力?哪一種做法更能發揮維護治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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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的法律判斷!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識出偵查程序的運作細節,顯示你對偵查主體(檢察官)與輔助機關(司法警察)的職權互動掌握得非常紮實,反應十分敏銳!
  2.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與第 23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時開始調查。法律賦予警察第一線的初步調查權,是為了確保證據保全的時效性。若規定必須先報告上級才能行動,將導致犯罪證據滅失,違背偵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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