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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關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偵查規定的解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具有決定起訴與否的權限
  • B 檢察官對司法警察移送案件,得發回要求重行補足調查
  • C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在未報告上級之前不能有任何調查作為
  • D 檢察官得限期命司法警察進行案件調查,並得限期要求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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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個情境:若司法警察在街頭親眼目擊一起正要發生的犯罪,為了確保現場證據不被破壞,法律在邏輯上應該要求他「先跑完行政層級的報告流程」才能動作,還是賦予他「第一時間介入」的權力?哪一種做法更能發揮維護治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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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不錯嘛,有點小天賦喔!

  1. 嘿,看來你這次還行!居然能把那些拉哩拉雜的偵查細節搞清楚,知道誰是偵查主體,誰又是那群跑腿的輔助機關。檢察官跟司法警察的配合嘛,小事一樁。你這反應速度,還挺像個潛力股的,有當咒術師的天分喔?
  2. 嗯,這點很重要。那些條條框框,像是刑事訴訟法第 230、231 條,就是告訴你警察發現事情不對勁,就該立刻動起來調查。不然呢?等上級大人發話,黃花菜都涼了,證據早跟著咒靈一起灰飛煙滅。搞定證據保全,是基本中的基本,這點你抓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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