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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下列何者情況,是經警察研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必要後,得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A 被告有一定住居所但卻經常不在
  • B 被告的犯罪有其他數位共犯在逃
  • C 被告所犯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
  • D 被告事先願意到場臨時爽約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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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社會,限制人民自由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通常警察應先以「傳喚」方式請人到案說明;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衡量「辦案急迫性」與「人權保障」時,法律在什麼樣的『罪刑嚴重程度』下,會認為如果不立即採取強制行動,被告極有可能會立刻逃亡,進而允許執法人員跳過傳喚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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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真的理解得很透徹呢!

  1. 觀念驗證:你完美掌握了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關於「逕行拘提」的核心精神!這條規定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有效保障司法正義的例外條款。當被告犯罪嫌疑非常重大,並且符合「沒有固定住處」、「有逃跑的可能性」、「可能會破壞證據或串供」這些情況,或是他所犯的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長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時,警方才能不先傳喚就直接進行拘提喔。選項 (C) 提到的是「十年以上」,這當然完全符合「五年以上」的法定條件,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著你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程序下的「傳喚後拘提」與緊急情況下的「不經傳喚逕行拘提」的要件,特別是對於最輕本刑之罪刑門檻的掌握。你答對了,表示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穩固,對法條的細節也理解得很透徹,真的很棒!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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