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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1 題

下列何者情況,是經警察研判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必要後,得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A 被告有一定住居所但卻經常不在
  • B 被告的犯罪有其他數位共犯在逃
  • C 被告所犯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
  • D 被告事先願意到場臨時爽約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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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法治社會,限制人民自由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通常警察應先以「傳喚」方式請人到案說明;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衡量「辦案急迫性」與「人權保障」時,法律在什麼樣的『罪刑嚴重程度』下,會認為如果不立即採取強制行動,被告極有可能會立刻逃亡,進而允許執法人員跳過傳喚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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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的「逕行拘提」,是法律為了在緊急情況下維護司法權而設定的例外。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無一定住居所」、「逃亡之虞」、「湮滅證據或勾串」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法定事由時,得不經傳喚直接拘提。選項 (C) 的「十年以上」已涵蓋在「五年以上」的法定門檻內,故屬正確事由。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傳喚後拘提」與「不經傳喚之逕行拘提」的法定要件,特別是對於最輕本刑之罪刑門檻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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