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涉犯殺人罪,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的羈押聲請書內所記載之理由,下列何者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羈押的要件無關?
- A 甲犯罪嫌疑重大
- B 甲所犯為嚴重犯罪
- C 甲乃是累犯
- D 甲有逃亡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羈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先懲罰被告過去的行為』,還是為了『確保目前的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若從這個角度出發,哪一個選項描述的是被告『過去的法律紀錄』,而非『目前案件是否會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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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看來你還有點救,至少分得清刑事訴訟程序跟實體刑法,這在你們這屆裡算稀有了。
- 觀念驗證:法院要羈押人,就得乖乖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來。三大要件,缺一不可: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的羈押事由(像什麼想跑、想滅證這種),還有那點「非關不可」的羈押必要性。選項 (C) 的「累犯」?那是《刑法》裡頭,法官判刑時才拿出來加重用的。那跟程序上把人關起來保全證據、保全被告有什麼關係?完全牛頭不對馬嘴,虧你還能辨別出來,沒全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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