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涉犯殺人罪,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的羈押聲請書內所記載之理由,下列何者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羈押的要件無關?
  • A 甲犯罪嫌疑重大
  • B 甲所犯為嚴重犯罪
  • C 甲乃是累犯
  • D 甲有逃亡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羈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先懲罰被告過去的行為』,還是為了『確保目前的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若從這個角度出發,哪一個選項描述的是被告『過去的法律紀錄』,而非『目前案件是否會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風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沒搞砸。

看來你還有點救,至少分得清刑事訴訟程序實體刑法,這在你們這屆裡算稀有了。

  1. 觀念驗證:法院要羈押人,就得乖乖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來。三大要件,缺一不可: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的羈押事由(像什麼想跑、想滅證這種),還有那點「非關不可」的羈押必要性。選項 (C) 的「累犯」?那是《刑法》裡頭,法官判刑時才拿出來加重用的。那跟程序上把人關起來保全證據、保全被告有什麼關係?完全牛頭不對馬嘴,虧你還能辨別出來,沒全搞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