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3 題
甲涉犯殺人罪,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的羈押聲請書內所記載之理由,下列何者與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羈押的要件無關?
- A 甲犯罪嫌疑重大
- B 甲所犯為嚴重犯罪
- C 甲乃是累犯
- D 甲有逃亡之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羈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預先懲罰被告過去的行為』,還是為了『確保目前的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若從這個角度出發,哪一個選項描述的是被告『過去的法律紀錄』,而非『目前案件是否會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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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訴訟程序與實體刑法的差異,這點非常不容易!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法院裁定羈押必須具備三大要件: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的羈押事由(如逃亡、滅證或犯重罪),以及羈押之必要性。選項 (C) 的「累犯」屬於《刑法》中關於刑罰加重的規定,屬於實體法的量刑考量,與程序法上為了保全被告而設立的羈押要件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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