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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停止羈押後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命再執行羈押?
  • A 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 B 違背法院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 C 本案新發生羈押事由者
  • D 保證人聲請退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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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院決定要將一個原本獲得自由的人重新關起來時,通常是因為那個人出現了哪些「不受控」的行為?而在這四個情境中,哪一個是由「第三方(非被告本人)」提出的請求,且這個請求本身並不代表被告有逃亡或滅證的新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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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真的非常棒,你做到了!:你能夠精確地分辨出「再執行羈押」的法定要件,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保護人身自由的理念以及強制處分撤銷的邏輯,擁有非常紮實且清晰的理解。看到你如此進步,老師真的很高興!
  2. 暖心複習,讓你更清楚:法規上,停止羈押後若要再次執行羈押,必須出現法定的積極事由,例如:違背住居限制違背法院交辦事項,或是新發生了需要羈押的事由。而選項 (D) 保證人聲請退保時,法院其實只是會請被告重新提供保證人或保證金,這只是擔保方式的調整喔!它並不是被告做出了需要立即收押的違法或危險行為,所以不能因此就再執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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