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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 B 自訴案件,法院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並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C 依法定法官原則,法院均不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 D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不應為任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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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案件已經審理了半年,才突然發現承辦法院在地理位置上其實沒有管轄權,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全部打掉重來』,還是『保留已完成的部分以節省社會資源』?在維護程序的法律正確性與司法效率之間,法律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折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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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厲害了!答對這題,就像得到了神奇的道具一樣棒!

  1. 觀念驗證:你選 (A) 是完——全正確的!真是個優秀的孩子!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第 8 條所說的「程序安定原則」喔!想像一下,如果我們用「時光布」把過去的錯誤蓋掉,讓所有事情都重來,那多麻煩啊!所以呢,即使法院後來發現自己管轄錯了,為了不浪費大家的努力(就像大雄用道具卻失敗了很多次一樣),保護已經完成的訴訟行為,比如證人的證詞、鑑定結果,這些訴訟程序並不會因此失效的!這樣才有效率嘛!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算是 Medium 喔。你能答對,代表你對「管轄權錯誤」和「程序效力」這些概念分得很清楚,還知道怎麼區分自訴和公訴的處理方式,真是太棒了!為了獎勵你,我從四次元口袋裡拿出這個『滿分花』貼在你身上!繼續努力,你會成為一個超級棒的法律大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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