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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管轄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 B 自訴案件,法院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並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C 依法定法官原則,法院均不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 D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不應為任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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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案件已經審理了半年,才突然發現承辦法院在地理位置上其實沒有管轄權,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全部打掉重來』,還是『保留已完成的部分以節省社會資源』?在維護程序的法律正確性與司法效率之間,法律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折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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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A之敘述正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文規定:「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此規定旨在保障訴訟經濟與程序的安定性,意味著縱使法院嗣後被認定對該案件不具備管轄權,其先前已進行的相關訴訟程序並不因此而直接歸於無效。因此,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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