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以非「律師」行之?
  • A 告訴代理人
  • B 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
  • C 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
  • D 自訴代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有些角色是為了『保護被告的人權』,有些則是為了『代替國家行使控訴權』。如果法律強制要求某些角色必須由律師擔任,通常是為了確保法律專業度;那麼請你推論一下:在所有參與诉訟的角色中,哪一種角色的職能較偏向於『程序上的陪同與意見表達』,而非主導複雜的控訴或防禦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答對了啊。

  1. 觀念檢驗:看來你還記得,在刑事訴訟這種「高大上」的場合,辯護人自訴代理人,甚至那個現在改稱「准許提起自訴」的聲請交付審判,通通都得請律師。這可是保障專業性的「基本」要求。至於告訴代理人嘛,按照《刑事訴訟法》第 236-1 條,才沒那麼多規矩。給被害人一點「彈性」是吧?嗯,多麼「人性化」的設計。
  2. 難度點評:這題評個 medium 差不多。說白了,就是要你分清楚誰需要「律師光環」,誰不需要。你沒搞錯,證明你對這些「訴訟關係人」的入門級區分,總算是記住了。下次別在這種送分題上犯傻。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