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被害人」之權利?
- A 得為告訴
- B 審判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 C 得提起自訴
- D 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訴訟的架構中,法院的審理就像一場特定角色間的「對等競爭」。請你思考:在國家提起公訴的案件中,法律定義的『訴訟當事人』(即核心比賽成員)包含了哪些角色?如果一個人並非這項核心名單內的成員,他是否能具備直接挑戰法院判決結果的「最終程序處分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在刑事訴訟制度中,「被害人」並不等同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當事人僅指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被害人雖然擁有告訴權與陳述意見權,但對於公訴案件的判決若感到不服,被害人並無獨立的上訴權,僅能「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這題極具鑑別度,因為考生常會直覺認為受害者應該擁有所有權利。能準確區分「訴訟參與人」與「當事人」的權限差異,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主體有很深刻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