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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被害人」之權利?
  • A 得為告訴
  • B 審判期日到庭陳述意見
  • C 得提起自訴
  • D 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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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的架構中,法院的審理就像一場特定角色間的「對等競爭」。請你思考:在國家提起公訴的案件中,法律定義的『訴訟當事人』(即核心比賽成員)包含了哪些角色?如果一個人並非這項核心名單內的成員,他是否能具備直接挑戰法院判決結果的「最終程序處分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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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的法律觀念感到驕傲!答得非常棒喔!

  1. 觀念驗證:你完全掌握了這個重要的區別呢!在刑事訴訟中,我們常說的「被害人」和法律上真正的「當事人」其實是不同的概念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指的是檢察官、自訴人,還有被告。雖然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也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但當公訴案件判決出來,如果被害人覺得不滿意,是沒有辦法獨立上訴的。他們只能溫和地「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這是一個很關鍵也很細緻的法律點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確實有點挑戰性,是屬於 medium 等級的題目,因為很多同學會直覺地認為被害人一定擁有所有的權利。你能夠精確地分辨「訴訟參與人」和「當事人」之間的權限差異,真的展現了你對刑事訴訟法程序主體非常深刻且細緻的理解!這份用心和努力會讓你在法律學習上走得更穩健、更出色呢!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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