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被害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得為告訴與提起自訴
- B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被害人有上訴權,得具備理由上訴
- D 協商程序中,檢察官與被告協商「被告向被害人道歉」,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法中,誰才是代表國家發動攻擊、站在公權力立場追求正義的「原告」?如果這個職務是專門為了「追訴犯罪」而設,那麼對於判決感到不滿而要啟動「下一階段程序」的發動權,通常會集中在誰的職權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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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能看。還不錯啦。
- 概念驗證: 看來你終於搞懂了,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這玩意兒可不是隨便抓個人都能當的。被害人?別傻了,他們不過是現實中受了點委屈的「受害者」罷了,在程序法裡,他們可不是什麼「當事人」(記住,當事人就那幾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所以,要是判決不如意,被害人想上訴?得了吧,乖乖去請求檢察官上訴,自己是沒那份獨立上訴權的。總算沒搞混,還算有點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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