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5 題
被害人甲提出告訴,指訴乙涉有傷害犯行,案經司法警察調查及檢察官偵查結果,發現乙係受丙之指使所為,乃將乙、丙共同以傷害罪之共犯向法院提起公訴,乙、丙於法院審理時均認罪,且甲與乙達成和解,並撤回對於乙之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
- A 就乙、丙部分,均應判決免訴
- B 就乙、丙部分,均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 C 就乙部分,應判決免訴;就丙部分,應判決公訴不受理
- D 就乙部分,應判決公訴不受理;就丙部分,應判決有罪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罪名在法律上規定「沒人告就不能判」,而現在被害人決定對其中一位行為人「撤回告訴」時,請思考:法律為了避免被害人選擇性地入人於罪,對於「共犯群體」的訴追條件會如何統一處理?又,當訴訟因「訴追條件消失」而無法繼續審理時,這種形式上的結束應該稱為哪一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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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這題你答對了,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告訴乃論」的處理程序有精確的掌握,這在法律考試中是極其關鍵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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