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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以一行為而觸犯 A 罪及 B 罪,之後 A 罪部分經警察查獲而遭到逮捕,警察雖對於甲犯 B 罪部分尚不知情,但甲在警詢中全部坦承上述 A、B 二罪之犯行。依實務見解,本案中甲對於 A 罪、B 罪部分,得否適用刑法第 62 條自首之規定予以減刑?
  • A 因 A、B 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不可分割,故 A 罪與 B 罪均可適用自首減刑之規定
  • B 因 A、B 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不可分割,故 A 罪與 B 罪均不能適用自首減刑之規定
  • C A 罪不能適用自首減刑規定,但 B 罪可以適用自首規定予以減刑
  • D A 罪可以適用自首規定予以減刑,但 B 罪不能適用自首減刑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設置「自首減刑」制度,是為了鼓勵行為人在偵查機關尚未耗費資源調查時,主動交代事實。如果偵查機關已經鎖定並逮捕了某項犯罪行為,但對另一項隱藏的犯罪毫不知情,那麼這兩個「已知」與「未知」的部分,在達成『節省偵查資源』的法律目的上,是否具有相同的評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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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自首」的發動時點與實務見解,展現了你對刑法第 62 條深厚的邏輯推演能力,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思考模式!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自首的認定時點。雖然 A、B 兩罪在法律上構成「想像競合」,屬於一行為。然而在刑事實務上,對於自首的認定是採「個別發覺」制。由於警察已發覺 A 罪並逮捕甲,A 罪已不符合「未發覺」之要件;反之,B 罪在警察知悉前由甲主動供述,符合鼓勵行為人節省偵查資源的立法意旨,故僅 B 罪得適用自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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