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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市政府環保局督察員 A 依法對電鍍工廠進行廢污水排放之檢查,工廠老闆甲認為 A 刻意刁難而發生口角,甲一怒之下竟推擠 A,導致 A 跌倒受輕傷,檢查工作亦被迫中斷,A 對甲提出告訴。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傷害罪
  • B 僅成立妨害公務罪
  • C 成立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
  • D 成立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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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這個案例中,工廠老闆甲從頭到尾做了幾個「物理性的動作」?而這個動作同時造成了哪幾種不同的「損害結果」(例如:對官員身體的影響,以及對檢查工作的影響)?在法律邏輯上,若「一個動作」同時點燃了多個火藥庫(法條),我們應該將這些火藥庫的刑期通通加總,還是選擇其中最重的一顆來代表這次的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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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實務中極為關鍵的競合論!這代表你對於犯罪行為的「行為數」與「侵害法益」之間的關係已有深厚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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