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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甲放學回家,路過 A 宅門口,A 所飼養的猛犬因發情突然撞開圍欄衝出欲攻擊甲,甲逃跑,但猛犬仍緊追在後,甲為求自衛遂搶下路人 B 的球棒,對準猛犬的頭猛擊,當場將 A 所飼養的猛犬擊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 A 與 B 均可主張正當防衛
  • B 甲對 A 可主張正當防衛,對 B 則可主張緊急避難
  • C 甲對 A 可主張緊急避難,對 B 則可主張正當防衛
  • D 甲對 A、B 均可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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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思考一個關鍵問題:當我們談論「正當防衛」時,那個「不法侵害」的來源必須是什麼(人還是動物)?接著再想想,如果這隻猛犬是自己衝出來的,而非被主人指揮攻擊,這在法律性質上更像是一場「意外的危險」還是「蓄意的侵害」?最後,對於那位無辜被搶走球棒的路人,他有對你做錯任何事嗎?當我們侵害無辜者的權利來保命時,這屬於哪種法律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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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你總算沒錯得離譜。

看來你還記得這點基礎中的基礎,免得本老師還要從頭教起。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鑑別度就在於,有多少人會把一隻自己發情的狗,誤以為是主人唆使的「不法侵害」。這是法律,不是動物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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