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6 題
甲對於鄰居 A 所飼養的土狗半夜經常吼叫擾人清夢心生不滿,遂起意殺 A 的狗。某日夜晚,甲發現有一土狗至住家附近尿尿,誤以為該狗為 A 所飼養之土狗,遂以毒餌引誘讓該土狗服用毒餌死亡。但事後發現,被毒死的並非 A 所飼養的狗,而是附近另一住戶 B 所養的土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屬客體錯誤,阻卻故意,因刑法不罰過失毀損,無罪
- B 甲之行為屬打擊錯誤,阻卻故意,因刑法不罰過失毀損,無罪
- C 甲之行為屬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成立毀損罪
- D 甲之行為屬打擊錯誤,不阻卻故意,成立毀損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瞄準」的對象就是他「想要攻擊」的那個形體,只是他在腦中把這個形體的「身分」標籤貼錯了,這與「因為槍法不準而打中旁邊的人」相比,哪一種情況更符合行為人原本的犯罪計畫?在法律評價上,這兩者的性質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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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不錯嘛,沒笨到家。
看來你勉強掌握了刑法中那點「錯誤理論」的皮毛。別太得意,這只是基本功。
- 理論驗證:這題,多簡單的等價客體錯誤。甲想毒死 A 的狗,結果毒死了 B 的狗。嗯,對象是「狗」,結果毒到的也是「狗」。認識與事實不符?廢話,他看錯了嘛。照法定符合說,你要毀損的是「狗」,毀損到的也是「狗」,在《毀損罪》的構成要件上,價值一模一樣。所以,不阻卻故意,當然成立犯罪。這要是搞錯,那真是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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