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甲、乙兩人共謀在捷運站扒竊,甲為防萬一暗中攜帶一把小尖刀在身上,但乙對於甲攜帶尖刀之事並不知情。之後,甲、乙兩人在捷運站內選定目標 A,依計畫由乙假意跟 A 問路,甲隨即趁 A與乙交談分心之際將 A 口袋內之皮夾扒走,之後甲、乙將皮夾內的現金 6000 元平分。試問甲、乙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 A 甲、乙兩人成立加重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 B 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乙對甲攜帶尖刀不知情僅成立普通竊盜罪
- C 甲、乙兩人成立加重搶奪罪的共同正犯
- D 甲成立加重搶奪罪、乙對甲攜帶尖刀不知情僅成立普通搶奪罪
思路引導 VIP
若兩個人共同去從事一項不法活動,而其中一人為了『防萬一』在身上放了一件極具殺傷力的器械。儘管他的夥伴並不知情,但這件器械在現場對被害人或公共安全所產生的『客觀危險性』會消失嗎?法律在衡量這類犯罪行為的危險程度時,會因為其中一人的不知情,就將這件器械存在的危險事實視而不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