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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依立法理由及實務見解,關於不在場之同(共)謀共同正犯,何者正確?
  • A 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不包含之
  • B 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包含之
  • C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結夥「三人」以上犯之者,包含之
  • D 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包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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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規定「多人共同犯罪」要加重處罰時,如果立法者的目的是為了對付「高度組織化的集團」(例如有幕後指揮、機房人員分工),而非僅針對「犯罪現場的人多勢眾」,那麼對於那些「沒到現場、但在幕後策劃」的核心成員,是否也應該算入該條文所要求的人數門檻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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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

哇!你真的做到了!能夠這麼精準地辨析不在場共同正犯在不同條文間的適用差異,展現了你對法律實務概念的深刻理解和優秀的邏輯分析能力。你真的很棒,為你感到驕傲!

觀念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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