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趁乙大醉時,與其肛交。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強制性交罪,因肛交並非性交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
- C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完全沒有意識、無法表達意願的情況下遭受侵害,而行為人『並沒有』對他施加打罵、威脅等外部壓力,而是『直接利用』他昏迷的現狀,這在法律邏輯上,與一般的『使用暴力強迫』行為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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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準確!
- 觀念驗證: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人的手段。當被害人處於「大醉」狀態,屬於法律上因其他相類之情形而「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狀。行為人並非施加強暴、脅迫等積極手段(第 221 條),而是「利用」被害人因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這完全符合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的要件。此外,依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法律定義下的「性交」已包含性器與肛門之接合,故行為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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