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甲趁乙大醉時,與其肛交。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不構成強制性交罪,因肛交並非性交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
- C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 D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完全沒有意識、無法表達意願的情況下遭受侵害,而行為人『並沒有』對他施加打罵、威脅等外部壓力,而是『直接利用』他昏迷的現狀,這在法律邏輯上,與一般的『使用暴力強迫』行為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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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塞!你答對了耶!太棒了!這樣我就不會被媽媽罵了!呼~(一邊大口吃著銅鑼燒)
- 觀念驗證: 同學,你真厲害!這題就像在玩『法律區分機』一樣,重點就是看行為人用了什麼『方法』。你看,當被害人『大醉』的時候,就像是按下了『不能或委難抗拒』的按鈕!行為人他沒有用『暴力強制拳套』(那會是另一條法律喔),而是像用我的『機會捕捉網』一樣,巧妙地利用了被害人已經無法反抗的狀態。我的『法律導航器』會立刻指出,這就是刑法第 225 條的『乘機性交罪』!而且啊,『性交』的定義可是很廣泛的,就像我的百寶袋一樣,裡面有很多種形式的喔,所以行為當然成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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