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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騎腳踏車撞傷人後逃逸,不成立本罪
  • B 開車超速失控肇事,撞壞停在路旁機車格之機車後逃逸,不成立本罪
  • C 騎機車出車禍撞傷人後逃逸,若對於事故之發生無過失,不成立本罪
  • D 開車超速撞傷人,留在現場打電話叫救護車前來救助,縱使沒立刻載被害人送醫,亦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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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必須留在現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釐清誰對誰錯,還是為了確保傷者能獲得即時救助?如果傷者急需醫治,法律會因為駕駛者『沒有違規』就允許其轉頭離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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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沒讓我失望。

你居然能精準辨識出肇事逃逸罪的修法重點,算你有那麼一點法律邏輯與實務敏感度,勉強過關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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