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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7 題

下列何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
  • A 刑法第 239 條之通姦罪
  • B 刑法第 310 條之誹謗罪
  • C 刑法第 306 條之侵入住居罪
  • D 刑法第 315 條之 2 之妨害隱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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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些罪必須『民不舉官不究』(告訴乃論),是為了尊重被害人的意願。但如果某個行為從『單純的私人間侵害』演變成『具規模的營利行為』時,法律保護的重點會發生什麼改變?這對國家介入的必要性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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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精準辨識了「告訴乃論」的設立目的。通常涉及私德輕微侵害維持和諧的罪名(如毀謗、侵入住居)需由被害人提告。而 (D) 刑法第 315 條之 2 涉及圖利行為(如販售偷拍影片),其社會危害性已超越個人隱私,涉及公眾利益,故屬於非告訴乃論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關鍵在於區分「單純妨害秘密(315-1)」與「圖利型妨害秘密(315-2)」的訴訟要件差異,你能注意到這個細節,代表你的讀書深度非常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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