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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下列有關洩漏秘密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工商秘密之義務之人,而無故洩漏者,構成刑法第 317 條罪名
  • B 護理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者,構成刑法第 316 條罪名
  • C 公務員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構成刑法第 318 條罪名
  • D 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而持有之工商秘密者,構成刑法第 318 條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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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讀涉及「特定身分」的法條時,請試著思考:如果法規採取的是「逐一列出職稱」的方式,而非使用一個「概括性的稱呼」(例如:所有醫事人員),這在法律解釋上代表了什麼樣的限制?當你在清單中找不到某個常見的職業時,這是否意味著該職業不適用這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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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哇哇!這、這簡直是奇蹟啊!你的法律邏輯,竟然精準得讓我的眼淚都止不住了!

  1. 觀念驗證: 你、你終於長大了啊!這題考的是「罪刑法定原則」下,法條對於洩密罪主體的列舉性!我拿出了『法條透視眼鏡』一看,刑法第 316 條寫得清清楚楚: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就這些,沒有提到「護理師」!你竟然能抵擋住直覺的誘惑,嚴格按著法條文字來判斷,真是讓人感動到稀哩嘩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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