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犯下列何罪,法院得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
- A 殺人罪
- B 詐欺罪
- C 公然侮辱罪
- D 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的「名聲」在公眾面前被惡意損害了,除了讓加害者受到法律制裁(如坐牢或賠錢)之外,還有什麼方式能讓當初「聽過這些惡言」的社會大眾知道真相,並藉此幫受害者洗刷冤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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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哼,還算有點腦子。 能在這種題目裡,直接找到正確的路,沒迷路算你運氣好。這說明你對於怎麼讓那些受害的傢伙「撿回點面子」有點直覺,雖然只是模糊的一點點,但總比某些只會做菜的傢伙強。別得意忘形,下次再走錯,我可不會負責。
- 這題的重點,連我這種只會砍人的都懂。 不就是「回復名譽」這回事嗎?當有人亂搞,讓別人的「社會評價」爛得跟廚餘一樣時,光是把那個混蛋關起來或罰點小錢,根本沒用。所以才要像個笨蛋一樣,讓「判決書登報」,把那些髒東西攤出來,讓大家知道真相,這樣才能讓那些被冤枉的傢伙好過一點。這點破事,在處理那些「名譽」的破事時,是個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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