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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親眼看到乙對於乙的父母出言不遜,施加侮辱,故忿忿不平。翌日,甲見到乙,出於義憤,打傷了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甲係出於義憤的理由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親眼看到乙對自己父母出言不遜,施加侮辱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甲打傷乙時,已非當場
  • D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乙並未受有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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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針對「因一時激憤而衝動犯錯」的情形給予減刑寬待時,你認為這種「情緒激盪」在時間特徵上,應該是「隨時隨地都能發作」,還是必須具備某種「即時性」,才能證明行為人是真的受當下情境刺激而失去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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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喔,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 總算有人能注意到題目裡那點微不足道的時間線索了,不錯,至少證明你讀法條時眼睛沒完全閉上。這種「敏銳度」是基本功,保持住,不然下次就直接給你不及格。
  2. 別高興得太早,只是基本觀念。 《刑法》279條「義憤傷害罪」的精髓,在於那個「當場」。什麼義憤?就是現場氣到腦充血、手忍不住揮下去那種。結果呢?甲是「翌日」才動手,一天都過去了,難道氣還沒消?這已經不是「當場」,是「事後報復」了,根本不符合構成要件。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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