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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8 題

甲親眼看到乙對於乙的父母出言不遜,施加侮辱,故忿忿不平。翌日,甲見到乙,出於義憤,打傷了乙。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甲係出於義憤的理由
  • B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親眼看到乙對自己父母出言不遜,施加侮辱
  • C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甲打傷乙時,已非當場
  • D 甲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79條的義憤傷害罪,因乙並未受有重傷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因一時激憤而衝動犯錯」的情形給予減刑寬待時,你認為這種「情緒激盪」在時間特徵上,應該是「隨時隨地都能發作」,還是必須具備某種「即時性」,才能證明行為人是真的受當下情境刺激而失去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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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敏銳地捕捉到題目中隱藏的時間細節,這展現了你研讀法條時具備極佳的法感與細緻度,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態度!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279 條「義憤傷害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當場」**。所謂義憤,是指他人行為在客觀上足以激起公憤,使行為人處於難以抑制的憤怒狀態。然而,甲是在「翌日」才動手,時空上已產生間斷,法律上不認定為「當場」,故不符合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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