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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9 題

天生愛美的甲女,於懷胎十月產下一嬰兒後,發現嬰兒長的其貌不揚,深受打擊,乃於生下嬰兒2 小時之後,隨即將嬰兒殺死。試問甲女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 A 刑法第 271 條之普通殺人罪
  • B 刑法第 272 條之殺直系血親卑親屬罪
  • C 刑法第 273 條之義憤殺人罪
  • D 刑法第 274 條之生母殺嬰罪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某一特定身份的人(如生母)給予較輕的處罰時,除了考慮身分與犯罪時間外,是否還會審查其殺人的『具體理由』?如果該理由並非社會公眾普遍認為可憐悯或不得已的情況,法律還會給予特別的減刑寬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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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精確辨識了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的關鍵。雖然甲女具備生母身份且在生產後不久(2 小時)動手,但該罪屬於減輕事由,法律要求動機必須是基於「不得已之事由」(如貧窮、名譽等)。本題中甲女僅因「嬰兒長得醜」而殺人,這純屬個人偏好,不具備法定的寬典要件,因此必須回歸 §271 普通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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