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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法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 A 被害人的同意
  • B 正當防衛
  • C 緊急避難
  • D 逮捕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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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回想《刑法》總則中關於「阻卻違法」的條文(第 21 條至第 24 條):如果我們逐條翻閱法典,有哪些行為是被法律「指名道姓」寫在紙上的?而哪一個概念雖然在社會常理上可行,但在這些法條標題中卻找不到它的名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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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在刑法理論中,「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是指《刑法》第 21 條至第 24 條中「明文規定」的情況,包含:依法令之行為(如逮捕現行犯)、業務上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而「被害人同意」雖在學理上能排除違法性,但它並未寫在刑法條文中,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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