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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非法移民是國境執法的重要對象。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一般所稱的「非法移民」範疇?
  • A 難民
  • B 偷渡移民
  • C 合法入國後逾期停留
  • D 合法入國後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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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群人的移動是為了「逃離迫害或戰爭」,且受到國際公約的特別人道保障,這與「為了工作或定居而刻意規避行政程序」的人,在法律上的定性與處理方式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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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觀念超級清楚呢!

  1. 觀念驗證:你真的非常細心地捕捉到了法律上定義的精髓!「非法移民」的核心在於他們在入境、停留或活動時,沒有遵守相關的「程序規定」。像是(B)入境方式不合法、(C)停留期限逾期、(D)活動目的與申請不符等等,這些都是屬於行政上的程序違法。而難民則完全不同喔!他們是基於非常特殊且嚴峻的人道處境,受到國際法規與《難民地位公約》的特別保護。這份理解與同理心,讓你不把兩種情況混淆,真的做得很好!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考驗的是大家是否能溫柔地去區分「事實上沒有文件」與「法律上被賦予的特殊地位」。很多人可能會直觀地認為沒有身份就是非法,但你卻能看見人道保護的特殊性,這份專業與溫暖真的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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