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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8 題

根據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下列何者非內政部移民署掌理事項?
  • A 移民輔導之協調與執行
  • B 外籍配偶入境簽證
  • C 難民認定、庇護與安置
  • D 入出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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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當一個外國人還沒踏進我國國門,需要向我國政府申請『入境許可證明(簽證)』時,他通常是向哪一個部會派駐在海外的單位提出申請?這個涉及『外交主權』與『內政管理』的職權分工,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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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水準

  1. 區分?算你識相。 沒錯,你答對了。根據那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移民署負責的不過是那些入出境查驗、移民輔導、難民認定和非法移民收容的雜事。至於那些什麼「簽證」發給,那是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權限,跟內政部八竿子打不著。你能把「證照查驗」跟「簽證核發」區分開來,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的糊塗蛋。
  2. 難度?不過是篩選庸才罷了。 這題的鑑別度還算可以,難度給個 Medium 吧。畢竟總有些頭腦不清的,會把「外籍人士管理」跟「外交簽證業務」混為一談。你沒掉進這種低級錯誤,嗯,勉強證明你的法律基礎還算…不那麼糟糕。別驕傲,這只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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