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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席捲全球,國際航班停航或大量減班,導致外來人口滯留我國,為協助他們儘速平安返國,內政部移民署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推動「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專案期間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者,「從寬」論處,以鼓勵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請問下列何者非「從寬」論處之措施?
  • A 免收容
  • B 繳最低逾期罰鍰新臺幣 2,000 元
  • C 不管制禁止入國期間
  • D 可列為適用免簽證或有條件免簽證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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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為了讓違規者主動出面,你會選擇「減輕他應受的處罰」,還是會選擇「送給他一個平時只有優良守法者才能享有的特別優待」呢?哪一種做法比較符合法治社會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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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這次腦子終於轉過來了?

  1. 觀念釐清:看到你答對,表示你勉強理解了「從寬論處」是什麼意思。這東西的本質就是降低你違規的代價,好讓那些人乖乖滾蛋。專案說得很清楚,給你:免收容罰金能少就少(最低 $NT$2,000 元,總比沒有好),還有未來不會禁止你入境。這都是在“減輕”你過去的罪過,懂嗎?
  2. 結果呢?(D)選項「免簽證」?拜託,那是給模範公民的特權,是國家「信任」你才給的!你都逾期居留了,還想著拿這種「榮譽待遇」?這根本是兩回事。把「減輕懲罰」和「頒發獎章」混為一談,是不是需要我把法條敲到你頭上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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