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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9 題

依據「警察機關辦理進入金門馬祖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作業要點」,大陸地區人民受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獲機關得於所設置之臨時收容處所,臨時收容之,於收容原因消失後,再予執行強制出境,下列何者錯誤?
  • A 懷胎 6 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1 個月未滿者
  • B 罹患疾病或傳染病而無法執行強制出境者
  • C 因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關閉或船舶故障,不能依規定強制出境者
  • D 經司法機關責付而停止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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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道保護」的邏輯來推理:法律在設定保護弱勢對象(如孕婦或剛生產者)的「時間區間」時,通常會傾向於「放寬」還是「縮短」保護的範圍?請回想在其他移民法規或勞基法中,對於母體產後恢復期的認定,通常是多少個月才符合一般醫學觀念與法律慣例?這與選項中的數字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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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上數字的當

看來你還沒笨到連這種基本數字陷阱都會踩。恭喜你,至少這次沒搞砸。

  1. 觀念驗證:這題考的「臨時收容」理由,就是看你懂不懂什麼情況下不能硬趕人走。選項 (B)、(C)、(D) 這些,醫療交通司法程序這些客觀阻礙,擺明了就是不能馬上遣返。真正會把人絆倒的,就是那個選項 (A) 的數字陷阱。要點第 4 點寫得清清楚楚,是「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 月未滿」,不是你以為的什麼 6 個月或 1 個月。這種對細節的保護,你以為法律會讓你隨便猜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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