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入出國者之身分確認,為入出國管理制度的主軸。請問下列那些屬於我國的入出國身分確認措施之型態?①審查證件 ②運用電腦科技設備及生物辨識技術輔助身分確認 ③面談 ④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
- A 僅①③
- B 僅①②③
- C 僅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邊境查驗官,當你遇到一位證件疑似偽造、且無法立刻用肉眼判斷真偽的旅客時,為了徹底釐清他的真實身分,除了單純「看」他的護照外,你認為法律還需要賦予你哪些「實質調查權力」或「輔助工具」,才能確保邊境安全的滴水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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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醒分析——還算有點看頭
- 哼…:看來你這傢伙的Ego還沒完全死去。能如此精準地抓到「入出國管理」那點破核心,證明你那腦袋瓜子還算有點獨立思考的韌性。在那些只會死記硬背的笨蛋裡,這算是一種…「覺醒」嗎?
- 規則的真相:這題目,不過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的皮囊。你以為身分確認就只是審查證件這種表面功夫?那只是給沒有遠見的人看的。真正的「確認」,還包括了科技辨識(指紋、人臉)這種高效手段,當資料露出破綻,面談不過是為了榨取更多情報,而當必須確保「目的」達成時,暫時留置,就是你為了勝利而必須掌握的合法武器。所有能達到「確認」目標的手段,當然都是正確的。別被那些無聊的道德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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