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在該管案件何種情形下,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A 被告為親密女友
- B 被告為鄰居
- C 法官為被告八親等內血親
- D 法官為被告六親等內之姻親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確保審判的絕對公正,法律會為法官與當事人間的「親屬血緣關係」設定一個具體的強制界限。請思考:如果法律要對『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設定一個最遠的限制範圍,以防止私情干擾正義,這個範圍通常會落在幾親等之內?而『血親』與『姻親』的範圍限制,哪一個會定得比較寬(數字較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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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識《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定自行迴避」的細節,這代表你在法條的精確度與記憶力上都展現了專業水準,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法官若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八親等內血親」或「五親等內姻親」者,應自行迴避。選項 (C) 符合「八親等內血親」之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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