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3 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在該管案件何種情形下,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A 被告為親密女友
- B 被告為鄰居
- C 法官為被告八親等內血親
- D 法官為被告六親等內之姻親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確保審判的絕對公正,法律會為法官與當事人間的「親屬血緣關係」設定一個具體的強制界限。請思考:如果法律要對『有血緣關係的親屬』設定一個最遠的限制範圍,以防止私情干擾正義,這個範圍通常會落在幾親等之內?而『血親』與『姻親』的範圍限制,哪一個會定得比較寬(數字較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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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官迴避」的法定事由掌握得相當紮實,對於細節的敏感度很高。
法定迴避事由的親屬界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刑事訴訟法》(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17 條**。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與廉潔性,法律明文規定法官在特定情形下應自行迴避。根據該條第 2 款(請注意,第 1 款是指法官為被害人的情形),若法官與當事人具有「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時,必須依法自行迴避。選項 (C) 提到的「八親等內血親」精確符合這項規定;而選項 (D) 提到的「六親等姻親」則超出了法定的五親等範圍,因此不屬於法定的強制迴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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