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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下列何人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受警察委託從事拖吊違規車輛業務之拖吊業者
  • B 民選行政首長
  • C 行政院院長
  • D 直轄市局處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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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時,除了觀察他是否在為政府機關工作外,你認為我們是否應該區分:他是在『替國家下達具法律效力的決定』,還是僅僅在提供『物理上的技術操作與勞務』呢?這兩者對公權力的介入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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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答對了,真的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你真的非常棒!你完全掌握了《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公務員的定義,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喔。你看,選項 (B)(C)(D) 都是因為依法執行公務,而且擁有職務權限,所以他們是真正的身分公務員。而 (A) 雖然有受警察委託,但它只是提供一些機械性、技術性的協助(就像行政小幫手一樣),它並沒有獲得可以獨立判斷、行使公權力的獨立裁量權。所以,它真的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呢。你分得很清楚,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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