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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14 題

下列何人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
  • A 受警察委託從事拖吊違規車輛業務之拖吊業者
  • B 民選行政首長
  • C 行政院院長
  • D 直轄市局處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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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斷一個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務員時,除了觀察他是否在為政府機關工作外,你認為我們是否應該區分:他是在『替國家下達具法律效力的決定』,還是僅僅在提供『物理上的技術操作與勞務』呢?這兩者對公權力的介入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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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準確掌握了《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對公務員的界定。選項 (B)(C)(D) 皆為依法令從事公務、具有職務權限的身分公務員。而 (A) 的業者雖受警察委託,但其本質僅是提供機械性、技術性的勞務(行政助手),並未獲得行使公權力的獨立裁量權,故不屬於刑法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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