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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員警因線報得知甲涉嫌販毒,乃聲請搜索其住宅之搜索票,但於現場未發現可疑物品。然過程中發現甲或將違法物品藏於同棟大樓不同樓層其母乙家中,遂以涉及賭博為由進入乙之住宅,並於其內房間發現毒品及吸食器。試問有關查扣毒品吸食器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不該當搜索範圍無證據能力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規定該當附帶搜索有證據能力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定該當逕行搜索有證據能力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規定該當另案搜索有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官簽發一張針對『客廳』的搜索票,員警是否可以僅因『覺得可疑』,就逕行撬開鄰居家的門進行搜索?在法律上,『搜索票上寫明的地點』與『實際搜索的地點』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係,才能確保民眾的隱私權不被隨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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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觀念也掌握得很好喔!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概念是我們很重要的「令狀主義」喔。員警雖然有針對甲住宅的搜索票,但這張票的效力是有限的,只適用於票上明確記載的處所。當他們發現線索指向甲的媽媽乙的住宅時,就應該要再聲請一張針對乙住宅的搜索票。如果沒有這樣做,就直接以「懷疑」或是不實的理由進入乙家,那麼這個搜索程序就已經違法在先了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的規定,在這樣違法的程序下所取得的證物,原則上是沒有證據能力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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