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0 題
員警因線報得知甲涉嫌販毒,乃聲請搜索其住宅之搜索票,但於現場未發現可疑物品。然過程中發現甲或將違法物品藏於同棟大樓不同樓層其母乙家中,遂以涉及賭博為由進入乙之住宅,並於其內房間發現毒品及吸食器。試問有關查扣毒品吸食器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不該當搜索範圍無證據能力
- B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規定該當附帶搜索有證據能力
- 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2 條規定該當逕行搜索有證據能力
- D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規定該當另案搜索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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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官簽發一張針對『客廳』的搜索票,員警是否可以僅因『覺得可疑』,就逕行撬開鄰居家的門進行搜索?在法律上,『搜索票上寫明的地點』與『實際搜索的地點』之間,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係,才能確保民眾的隱私權不被隨意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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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搜索票的授權範圍與證據能力之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在本案情境中,員警向法院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其上所記載應加搜索之處所僅為甲之住宅。然而,員警後續因懷疑而進入甲母乙之住宅中查扣毒品與吸食器,因乙之住宅與甲之住宅雖在同棟大樓但位於不同樓層,屬各自獨立之空間,乙宅顯然並非該搜索票上所記載之應加搜索之處所。員警對乙宅的搜索行動已經逾越了原搜索票的授權範圍,違反前揭法條關於應憑搜索票且須符合所載應加搜索之處所的規定,不該當合法之搜索範圍,因此所查扣之毒品及吸食器無證據能力,故選項 A 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