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傳聞證據不得作為法院羈押審查之依據
- B 法院囑託醫院、學校等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之情形,實施鑑定之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否則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C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 D 內容為「我要殺你」的恐嚇信,性質上為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明被告恐嚇犯行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審判中,為了確保判決的公平性,法律對於法官可以用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的素材,設定了什麼樣的「品質管理」門檻?如果這些素材在來源或取得程序上不符合法定標準,法官還能拿它來當作定罪的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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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證據能力與調查原則之正確理解。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17條明文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之。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由此可知,作為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與判斷基礎之證據,必須具備證據能力且經過合法之調查程序。若證據本身無證據能力,或是未經合法調查,依法即絕對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選項C之敘述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規範意旨,故為最正確之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