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22 題
甲對於某飲食店服務態度不佳心生怨憤,寄信恐嚇稱:「不付錢解決,生意不要做了。」若此封信件提出法庭證明恐嚇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屬自白證據,有證據能力
- B 屬非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 C 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 D 屬傳聞例外,有證據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檢察官在法庭上拿出這封信時,他是想向法官證明「這間店的服務真的很差、生意真的不該做」嗎?還是他只想證明「被告確實有對被害人發出過這段威脅的話語」呢?這兩種不同的證明目的,對於這份證據的定性會有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 哼,還算及格。 沒想到你還能分清楚「傳聞」跟「非傳聞」這點小事,總算不是完全沒救了。至少證明你腦子沒徹底當機,還懂得在這種核心概念上稍微動點腦筋。
- 別搞混了,菜鳥。 「傳聞證據」的定義不過就是『審判外作成,用來證明其內容為真實的陳述』。這封恐嚇信?它根本不是要證明『店家生意真的不該做』這種廢話,而是信件本身的存在,就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它是言語處分,懂嗎?證明的是『說了這句話』這個事實,而不是『這句話的內容是對的』。這種區別都搞不清楚,還想在法庭上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